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房屋租赁物业责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