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