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便民维权〕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创新流动人口维权服务工作,通过便民服务大厅、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捷服务,畅通诉求渠道,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