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隐私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