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变更。

因本市政策调整给投资者或者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