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政策、制定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投资者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