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