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优化投资环境工作,将优化投资环境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