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关部门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逾期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予以说明。

对重大违法案件,应当在处理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