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五章 政务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诉求处理网络平台,受理投资人或者企业对损害其合法权益或者投资环境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优化投资环境工作的监督,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