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投资环境评价制度,定期公布投资环境状况,对在优化投资环境中工作不力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