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对企业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并提出检查报告送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