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限、检查的人员以及实施检查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等内容。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