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依法应当实行书面审查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事项实行联合审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联合审验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审验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