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待咨询投资、审批办证事项时,对所咨询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予以答复;咨询人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应当即时予以提供;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咨询人向其他有关的部门咨询。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