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由一个部门审批的项目,除需现场勘验、专家论证、上报省和国家等事项外,应当即时办理;对由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当确定一个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实行联合办理和参与单位缺席、超时、不作为默认制。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竣工联合验收,验收的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