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及时公布。未列入目录并予以公布的项目不得列入审批范围。对于审批权限已经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审批机关不得通过备案或者设置前置性条件等形式变相审批。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