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资环境监测点,听取投资者和企业的意见,提供政策、信息咨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