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设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为投资者和企业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