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为有关投资者或者企业提供全程代理、代办服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