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本地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有关规定并及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