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公开第十六条有效投资者和企业要求获取与自己生产经营和生活有关的政务信息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