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公开第十五条有效政务信息应当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同时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一)政府公报、政务专刊;(二)政务通报会、新闻发布会;(三)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平台;(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形式。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