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二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出申请进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应当予以协助,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对企业提出的因产品出口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护措施调查并被提起诉讼的,应当支持其应诉。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