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二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市属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二)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三)在规定之外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