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属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

(二)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三)在规定之外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