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二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对下列行为应当即时制止、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哄抢企业财物;(二)滋扰、冲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四)侵犯投资者、生产经营者人身和财产权益;(五)其他侵犯投资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