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已废止严格控制向企业集资。确需向企业集资的,必须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并应当坚持自愿、有偿、适度、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单位应当发给出资企业集资凭证,保障出资企业应有的受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集资项目由省辖市主管部门和计划、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集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