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已废止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企业罚款没收财物处罚的,应当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对企业增设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没收财物的范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