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为抢险救灾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企业应当承担。但应向企业说明情况,按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