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费用,增加企业的负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