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已废止企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其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行为,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或审计、监察部门检举、控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下列部门共同查处:(一)对违法收费的,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查处;(二)对违法集资的,会同计划、财政部门查处;(三)对违法征收基金的,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