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禁止金融、邮电、铁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行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独占经营地位,额外增加企业的费用,或限定企业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或擅自提高商品(服务)价格以及要求企业无偿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