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小学、初中应当接受属于本招生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子女入学,不得以拒绝企业职工子女入学为手段,向企业索要费用和财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