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禁止利用职权增加企业负担的下列行为:

(一)强求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捐献财物等;

(二)无偿借用企业人员和占用企业财物;

(三)向企业索要或强买强卖产品、物资;

(四)要求企业承担不应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餐饮费、会议费、修车费、购置费、购物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五)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

(六)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要求企业承担费用;

(七)强求企业出资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八)要求企业无偿提供劳务;

(九)强制企业提供担保;

(十)强制企业订购报刊、杂志、书籍、音像制品等;

(十一)强求企业参加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并提供活动经费;

(十二)强求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等图书资料;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