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因执行上级国家机关调整工资、增加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自治县享受国家、省、自治州规定的艰苦地区津贴和其他各项补贴,并可以实行自治县津贴。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给自治县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免除自治县配套资金的照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