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因执行上级国家机关调整工资、增加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国家、省、自治州规定的艰苦地区津贴和其他各项补贴,并可以实行自治县津贴。
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给自治县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免除自治县配套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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