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治水土流失。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利用水面资源发展养殖业。自治县的水资源费由水行政部门征收和管理。水资源费的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水土保持治理。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