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的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和改变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