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的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和改变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