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的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和改变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