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中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树木应当由具有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