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 拥军第九条有效对部队作战、战备、训练、营房建设等所需用地,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减免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