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保障驻淮部队的水、电、气等供应。

驻淮部队所需的粮、油、副食品,有关部门应当保质保量供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应当及时补足。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