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 拥军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抢军用物资和到营区滋扰闹事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依法查处。对部队与地方因土地、房产以及其他问题引起的纠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