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保持与驻淮部队的密切联系,建立军地联席会议、联络员等制度。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