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军地关系。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