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军地关系。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