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