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家居农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享受优待金。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