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义务兵服役期间,县、区人民政府为其家庭发放光荣牌、优待金。

对荣获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由服役前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发放奖励金。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