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监测,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必须依法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