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在自治县财力不能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安排使用国家给予的各项扶持专款和补助款,对国家下拨的各项扶持专款和临时性民族补助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增加扶持贫困人口发展的资金,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